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安全保障和救灾能力,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室藏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发生的影响档案保管安全的水灾、火灾、台风、高温、雷击、地质、地震及其它突发性的重大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档案优先原则。综合档案室面临其他财产损失和档案安全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档案资料的影响。
(二)以防为主原则。综合档案室应把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作为档案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安全措施,完善防范手段,建立预警机制,提高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综合档案室应增强灾害防范意识,提高灾害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灾害和突发事件对档案资料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第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应急预案:
(一)预警性自然灾害。本省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地震、防汛、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二)区域性自然灾害。本行政区域遭受自然灾害,对档案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
(三)其他突发事件和灾害。直接危及档案安全的其他突发事件和灾情。
第三章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担任总指挥,校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其成员由档案室工作人员组成,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档案室的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灾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平时,负责综合档案室安全预警具体工作;发生灾情时,负责协调、调度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汇报灾情。
(二)发生灾情时,在专业救灾部门未到达前组织人员进行救灾;负责抢救档案资料和指挥人员疏散。
(三)负责将上级的指令迅速传递到相关人员和部门,做好灾害抢救期间档案室内外各方面通讯联络,起草灾情汇报和信息报道等有关材料。
(四)维护灾情现场秩序,做好已疏散和抢救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灾害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第四章 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应根据档案灾害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学校财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当发生灾害时,用于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自动报警、灭火、去湿、消毒、防火、防水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专业救灾人员,培养和训练自救队伍;当灾害发生时,综合档案室能够协助专业救灾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为档案室工作人员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一条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累实战经验,综合档案室应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锻炼队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应急处置机制能够正常运转。
第五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救助
第十二条 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灾情预警或档案室工作人员发现灾情后,应迅速按规程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灾情发生时,迅速核实灾情,向学校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灾情严重的,可同时越级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评估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背景;档案、资料、人员和其他财产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接到重大灾情预警,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综合档案室应按照有关救灾部门的要求,按指定路线将档案转移到临时指定的安全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转移后,综合档案室应做好档案资料安全防护工作。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灾情,申请给予救灾支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