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档案工作统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6浏览次数:15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统计工作,客观记录和反映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过程和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统计工作应以国家档案局指定的有关档案统计表格为核心和基础,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保管、利用、销毁和移出等有关数据,以指标数字来记录和反映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过程、现状及其规律性。

第三条  档案统计包括室藏档案统计(含档案数量、排架长度、年度增量统计)、利用统计、库房及设备统计及档案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统计,综合档案室负责上述各种情况的统计台账和原始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类档案的日常统计工作由分管的档案人员负责统计,综合档案室主任要严格把关。学校档案工作的汇总报表,由综合档案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填报。

第五条  统计工作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确保无遗漏、无差错;保证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保证使用的统计方法、计量单位、报表格式符合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

第六条  档案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按时上报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及各类报表。

第七条  按要求上报的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 档案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学校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应由学校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综合档案室主任、统计人员审核、签名或盖章,并对统计资料、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档案统计报表要求打印清晰,签名、盖章手续完备,书写部分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等耐久材料工整书写。

第十一条  各类档案统计报表及综合统计报表,除上报上级机关外,需留存一份,归入全宗卷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及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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