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实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原则: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
第三条 鉴定组织: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档案室负责人、该类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兼职档案员、监察审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学校档案保管期限变更、决定档案存毁事宜,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程序:档案鉴定日程由综合档案室安排,档案鉴定安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综合档案室提出拟鉴定档案的范围及鉴定方法;
(二)档案形成部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如果档案形成部门已撤销的,由履行其职能的现行部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三)档案形成部门在接到综合档案室提交的拟鉴定档案目录的次日起,15日(含双休日,下同)内形成初步鉴定意见,未在15日内完成的,必须向综合档案室申请宽限期,综合档案室可以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5日的宽限期;
(四)综合档案室依据档案的综合价值,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在接到初步鉴定意见的次日起,15日内形成综合鉴定意见;
(五)综合鉴定意见交由学校档案鉴定小组讨论,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在接到综合鉴定意见的次日起,15日内形成终审鉴定意见,终审鉴定意见是对档案保管期限变更、存毁的明确评判;
(六)终审鉴定意见经学校档案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后,由综合档案室落实。
第五条 学校档案的具体鉴定方法如下:
(一)对保管期限已满,经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要逐件填写销毁清单,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保管;
(二)对保管期限已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尚需保留的档案,要写出缘由备案另行立卷,并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归档保存。
第六条 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应由该类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形成部门兼职档案员、监察审计人员根据鉴定审签意见及销毁清单,共同清点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封箱后交广东省保密局专人专车接收、实施销毁处理。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八条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综合档案室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后续处理工作。
第九条 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在全宗卷中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