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已故人员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我校所有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条 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室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进行整理、移交。
第三条 已故人员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与考核材料
(四)学历与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党团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罚材料
(九)工资、任免、人代会、党代会材料
(十)其他材料
第四条 已故人员档案编目方法:
第五条 我校已故人员档案全部为永久保管。
第六条 已故人员档案的利用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