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已故人员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6浏览次数:67

 

第一条  为保证已故人员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我校所有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条  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室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进行整理、移交。

第三条  已故人员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与考核材料

(四)学历与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党团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罚材料

(九)工资、任免、人代会、党代会材料

(十)其他材料

第四条  已故人员档案编目方法:
       

第五条  我校已故人员档案全部为永久保管。

第六条  已故人员档案的利用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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