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实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库房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位,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水、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房。通常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
第三条 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档案箱柜钥匙由专人专柜保管,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库房。
第四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柜应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档案库房要绘制平面示意图,明显标示各类档案存放位置,便于档案的上架、入柜和利用。
第五条 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防汛、防台风等档案保护措施,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第六条 档案入库时必须认真检查案卷质量,清点数目,并及时进行档案登记、上架或入柜。
第七条 新接收的档案要进行除尘除虫等处理方可入库,每半年进行一次虫霉检查,检查有无虫蛀、霉变及字迹褪色等问题,发现虫霉变及时处理,及时做好档案技术保护工作。日常调阅档案的过程中,随时关注档案保管状况、库房卫生及安全隐患。发现档案不符合标准的,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老化受损情况及其他不利于长久保存的情况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测量仪和空调机、吸湿机等设备,工作人员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节库房内的温湿度,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要定时测记库房温湿度,每天进行1—2次登记,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第九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器材和电器线路的检查。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工作。节假日前,均做一次安全防火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每天下班时,须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