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档案材料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学校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分别组卷,并在密级档案的“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中注明“秘密”或“机密”字样,以引起利用工作时注意,防止泄密。
第四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第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密级档案材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非综合档案室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第七条 查阅密级档案材料,应填写《密级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查阅部门负责人签字、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复印密级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保证复印件知悉范围与原件一致,并于当天交回综合档案室销毁。
第十条 密级档案材料,保密期满、已自行解密的,档案查阅遵照《广东财经大学档案利用管理办法》。档案材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学校保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综合档案室、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综合档案室根据文件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严格履行档案销毁程序。平时办公废纸、废文件、重复件、不得随意丢掉,必须销毁。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十三条 存储、处理学校档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密级档案;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附件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局传达机密事件。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