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三条 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四条 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五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学位证或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 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学位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皆可)。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七条 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校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八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外国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利用学籍档案,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十条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档案利用过程中,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防止学生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泄露、扩散。
第十一条利用学籍档案,按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法治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